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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三審流程圖
▍流程說明
- 收受書狀
收受當事人上訴書狀不合法律上程序者令其補正
- 計算費用
收受書狀後,應徵裁判費時,計算數額,命當事人繳納。(發回收發交更審案件再行上訴者,免徵)
- 書狀分配
收受書狀後,逕送承辦股書記官、法官或民事庭處理。
- 上訴審查
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如逾上訴期間或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以截定駁回。
- 送請答辯
將上述書狀、理由狀繕本送達他造,對造當事人得於收受上訴理由狀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發送卷宗
對合法上訴,於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對造期間(十五日)屆滿時,對造未提出答辯狀者,應將全部卷宗及證物,書狀等送交最高法院審判。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