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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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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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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眾如遇不肖律師,應向何機關陳訴或檢舉?

  1. 按律師有違反律師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至第37條之行為者;或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即應付懲戒,律師法第39條定有明文。
  2. 次按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20條第2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第1項)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2項)」
  3. 綜上,律師如有律師法第39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般民眾即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律師法第40條所列權責機關或律師公會舉發並依法處理。

 


二、本院員工如涉有貪瀆及司法風紀案件,如何向本院提出檢舉?

  •  政風服務暨檢舉專線電話:07-5523626
  • 檢舉郵政信箱:高雄新興郵局2001號信箱
  • 政風服務暨檢舉傳真電話:07-5523722
  • 政風室電子郵件信箱:kshged@judicial.gov.tw
  • 「法務部廉政署0800-你爆料-我爆料檢舉專線」:0800-286-586
  • 如有公務人員貪瀆不法之具體資料者,可利用前開檢舉專線提出檢舉,檢舉獎金最高為一千萬元。

 


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民眾陳情檢舉多元管道

  • 「「現場檢舉」:廉政署北、中、南部地區調查組均設有專人負責受理現場檢舉事項,時間為上班日08:30-12:30及13:30-17:30。
  • 「電話檢舉」:設置0800受理陳情檢舉免付費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上班日08:30-12:30、13:30-21:30;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08:30-12:30、13:30-17:30)
  • 「書面檢舉」:郵政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 「傳真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 「網頁填報」:開啟廉政署網站首頁「檢舉和申請專區」-「我要檢舉」。
  • 如有公務人員貪瀆不法之具體資料者,可利用前開檢舉專線提出檢舉,檢舉獎金最高為一千萬元。

 


四、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對於檢舉人之保護措施如下:

  •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
  •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予保密,另行保存,附於偵查案卷內。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五、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1.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獎金給獎標準如下:
  2.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3.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一審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法 院 判 決 情 形

 給 獎 金 額 (新臺幣)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獎金給獎標準表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列、死刑 67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400萬元以上670萬元未滿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280萬元以上400萬元未滿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200萬元以上280萬元未滿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140萬元以上200萬元未滿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80萬元以上140萬元未滿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30萬元以上 80萬元未滿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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