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窗口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
法院協助民眾維護權利的第一線
本院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將收狀、收費、收文及訴訟輔導等業務集中在同一處所辦公,提供民眾便捷、快速、親切的現代化服務。
一、設立宗旨:
為了加強便民、禮民,提昇服務效率,將與民眾接觸頻繁之收文、收狀、收費及訴訟程序諮詢等業務集中同一處所辦公,在民眾出入頻繁東側門入口處,設立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全區採開放空間,明亮設計,以低櫃台化單一窗口服務,民眾洽辦時,可與服務人員溫馨對談,結合服務人員,以專業、親切、誠懇的態度,提供各項服務。讓民眾充分感受法院對其尊重,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之便利,以節省查詢、奔走、排隊、等待時間,也拉近與民眾之距離。
二、服務地點:由南屏路入本院東側門左轉景觀中庭旁。
三、服務時間:
- 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中午不打烊)
- 夜間收狀:下午5時30分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服務)
- 例假日收狀:上午8時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服務)
四、主要設施:
▍寬敞大廳:為民眾休息區,擺設沙發椅、書報雜誌。
▍服務櫃台:收文狀、收費、訴訟輔導等業務集中窗口服務,有五個櫃位。
109 年2 月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為保護民眾及院內同仁的安全,降低傳染之機會,設置暫時性之透明ㄇ字型防疫隔板(右圖) 。
▍繕寫桌:陳列書狀範例供取用參考,並備有老花眼鏡及六法全書,有需要,可向櫃檯登記借用。
▍例稿櫃、法律文宣架:陳列多種常用訴訟例稿、法律宣導手冊等,可免費取用、取閱。
▍電腦:供民眾上網查詢,輸入案號可查詢裁判主文、開庭日期、法庭位置及訴訟程序。司法院及本院最新公告、法學檢索及宣傳影片。
▍民眾查詢機:55吋觸控式螢幕電腦查詢機,方便民眾自行查詢開庭日期、法庭位置、裁判主文、訴訟程序之簡介、司法新制宣導影片等各項司法服務。
▍輪椅: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備有輪椅供到院開庭的當事人或民眾借用,如有需要請逕向門口志工洽借。
五、服務電話:
總機:(07)552-3621轉165(收文)、164(收狀)、163(收費)、160、161、177(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專線:(07)553-3610;傳真機:(07)552-3670
六、民事訴訟文書之傳真或傳送: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註: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傳遞刑事訴訟書狀。
七、本院澎湖庭專人(法警或執勤司機)收狀服務時間:
本院澎湖庭因建築物整修,自111年2月7日起暫停開放,有關洽公收費、收狀及開庭等業務,請改至澎湖地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一樓簡易法庭辦理。(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電話:06-9216777)
▍單一窗口服務項目簡介
服 務 項 目 | 服 務 流 程 |
---|---|
收 文 | 機關及當事人函文: 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行政函文→登簿→送文書科 |
收 狀 |
一、書狀收受 → 程序審查 → 簿冊登載 → 檢送核辦。 二、經法院許可之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郵件之收受。傳真電話:(07)5523670;確認聯絡電話:(07)5523621轉164。電子信箱: kshmail@judicial.gov.tw 自106 年10月2 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註: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傳遞刑事訴訟書狀。 |
快速收狀 | 收受免繳費用之書狀 → 簿冊登載 → 檢送核辦。 |
收 費 |
一、裁判費 (開新視窗連結網頁): 二、證人、鑑定人、通譯旅費 三、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四、刑事保證金 |
訴訟程序諮詢 |
一、服務對象: 1.已有案件於法院者之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為限(需持有身分證明) 2.未有案件在法院者:一般民眾。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 四、輔導或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 五、洽詢發還、領取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發還款項。 六、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七、洽詢法律扶助事項: 八、輔導聲請閱覽卷宗:依法得檢閱卷宗之人。 九、輔導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 十、輔導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十一、輔導複製電子卷證:限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十二、收費影印文件。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十五、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 十六、訴訟輔導科解答各項問題,僅供詢問人參考,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拘束力及影響力,有關具體案件,仍以受理該具體訴訟事件之法院所為之裁判為準。 |
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