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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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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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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服本院判決,除關於財產權之事件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 150 萬元者外,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 20 日期間,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於上訴狀提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逾 20 日未提出理由者,本院得以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
  2.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 15 日內,向本院提出答辯狀。
  3.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第三審判決前,亦得提出追加上訴理由書或答辯狀於第三審法院。
  4.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狀時,同時為之。)本院會依聲請,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審酌。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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