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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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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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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經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確定,法院未依職權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者,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狀,聲請本院依下列程序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確定,毋庸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1. 卷宗在本院者:由本院查卷核發。
  2. 卷宗在第一審法院者:由本院將聲請狀轉請第一審法院核發。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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