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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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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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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造當事人到場為必要之言詞辯論後,應靜候本院判決。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者,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由本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法院書記官自收領判決原本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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