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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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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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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得於訴訟進行中試行和解,其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並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上訴裁判費三分之二。(更審案件亦含在內)
  2.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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