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訴訟參加

字型大小: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參加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為參加訴訟之陳述。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