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提出證據

字型大小: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所舉人證,先具狀書明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請本院通知到場。所舉書證,若為自己所持有之文書,可將其原本或影本、繕本連同書狀一併陳遞,或當庭陳交,若為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或機關保管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應聲請本院命其提出。請求鑑定或勘驗者,應繳納所需之費用,並引導有關人員至現場為之。當事人應舉證而不舉證或不能舉證者,即有敗訴之虞。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