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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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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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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如上訴限 20 日之期間),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權利。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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