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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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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取得及繕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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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遞書狀,應用司法狀紙,並由具狀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前項書狀除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之外,亦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書狀。訴狀之繕寫方法,應參照民事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為之。必要時,可向本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又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原本於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另具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以供送達他造當事人之用。但準備書狀及答辯狀除提出本院外,並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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