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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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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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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是,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0-05-01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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