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聲明疑義或異議

字型大小: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以書狀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者,亦得以書狀向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0-05-01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