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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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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傳喚、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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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須發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發布日期:110-05-01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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