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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領回保證金?
一、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者,如果是在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本院會主動寄達發還通知書,被告或代繳人接到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如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繳交保證金,收到本院寄達之發還通知書後,應另再收到原繳款機關之保證金發還通知書,於指定期限內至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二、判決結果為有罪者,應於到案執行後,由執行機關通知發還保證金,依執行機關所發通知書向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