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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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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如何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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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 1.辯護人。2.審判中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6.少年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10.訴訟參與人代理人(限律師)。11.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12.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13.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 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被告、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載明:1.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2.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3.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4.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等。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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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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