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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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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可以聲請交付刑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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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繳費後,當事人到院領取或雙掛號郵寄光碟。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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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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