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我收到法院寄來的證人開庭通知書怎麼辦 ?

字型大小:

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

若您確實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法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您所在或於您所在地法院為訊問;如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您可就近您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您依照通知到庭作證,法院會按照您的傳喚地點,發給證人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樓櫃台領取,如無法當天領取,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下載:點我開啟書狀範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