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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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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事的被害人,我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同時對被告提起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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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受有損害者,可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由刑事庭法官依民法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當被害人死亡時,支出醫療、喪葬費用者有財產上額外的支出,被害人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如父母子女,亦可能因失去經濟支柱而影響生計,上述之人皆可列為因犯罪而間接受有損害,進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負責財產上的賠償(民法第192條);此外,被害人的父母子女亦可因承受精神痛苦,請求非財產上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4條)。

若被害人僅為受傷,但導致工作能力滅減而影響收入,或增加額外的生活支出,以及因身體健康的缺陷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其可自行提起訴訟,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93、195條),如工作損失、看護費或精神撫慰金等。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您所受損害,如果您不會寫起訴狀,法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您撰寫書狀程式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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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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