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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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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告訴人、被害人,我接到法院的通知開庭,是否一定要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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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希望案件進行的程度被害人也能知道,雖然是到了高等法院,還是會讓您知道案件進行的程度,如果您不想來開庭,可以與承辦股聯絡,如果案件需要您再度到庭說明,承辦股會請您務必到庭。

如果您想要委任代理人出庭,法律也是可以的;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身為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您,一定希望被告得到應有的制裁,以伸張正義,而您又是被告以外,最了解真實的人,如果您不協助法官,法官又如何了解真相呢?我們亟需您的支持。

如果您當天剛好有事,不能如期到庭,您可以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將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告知承辦股,將會改訂您可以到庭的時間。

如果您想出庭,但是不想與被告碰面,受到二次傷害,您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志工或是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休息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您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您不需擔心被告會認出是您。

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院會隨傳票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請您務必要參閱,才可保障自身的權益。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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