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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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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告訴人、被害人,為什麼法院開庭沒有通知我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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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您如係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亦即檢察官會代表被害人的意思,向法院請求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第2項但書後段亦規定,關於傳訊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若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如果您未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可能是承辦法官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您可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為確認,或洽詢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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