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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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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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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以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的「查詢服務」,進入「裁判書查詢」,以原審判決的案號為查詢,右上角的「歷審裁判」,如事件已繫屬本院,即有本院的案號顯示;若無(標示灰色字體a),表示案件目前尚未繫屬本院,請先確認已否收受原審移審的副本公文通知;或向原審承辦股確認,卷證是否已移送本院。若標示紅色s,表示該案件目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查詢:點我開啟裁判書查詢

    [ 110-05-14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依同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與確定之法院終局判決,同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在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同法第463條準用第420條之1規定,移付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在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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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10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依同法第8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或抗告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上訴人在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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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前項書狀除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之外,亦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書狀。訴狀之繕寫方法,應參照民事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為之。必要時,可向本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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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民事事件之1.當事人、2.經審判長許可之訴訟代理人、3.特別代理人、4.程序監理人、5.參加人、5.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卷內卷證,並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或攝影、電子掃瞄、抄錄訴訟文書。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查詢:點我開啟本院閱卷聲請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以下提供閱卷聲請書給您下載:
    閱卷聲請書.pdf
    閱卷聲請書.odt

    [ 110-05-14更新 ]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繳費後,當事人到院領取或雙掛號郵寄光碟。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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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瞄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卷證檔案)

    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1.處理費:本審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200元。合併聲請者,徵收新台幣200元。
    2.光碟費:每張徵收新台幣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3.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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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為使訴訟關係人瞭解案件進度,實現透明的司法及便民親民目標,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民事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參加人等(請詳參聲請狀之選項),得聲請線上案件進度查詢,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目前提供查詢民事(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及調解)事件之最新三筆進行事項。其餘非訟、強制執行等事件,未提供查詢服務;案件送上訴、抗告、執行或歸檔後逾2個月,即不再提供查詢。

    得聲請查詢之人,填寫「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或於「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並提供一組電子郵件(E-mail)位址,向受理訴訟之法院提出聲請。若非得聲請查詢之人,或未提供電子郵件(E-mail)位址,將無法受理,法院亦不會通知您補正。為避免法院所寄送之啟用通知被當成垃圾郵件或無法收信,請提供日常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宜。若聲請後逾5日仍未收到法院之啟用郵件,請檢查是否被移至垃圾郵件區。

    詳細資訊請至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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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國民有作證的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如果您確實到庭,兩造的糾紛因此釐清解決,不但您有功勞也可促進社會和諧。

    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若您確實有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而要以書狀陳述,就必須經兩造同意,否則是不能以書狀代替出庭陳述。

    您依照通知到庭作證,法院會按照您的通知地點,發給證人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樓櫃台領取,如無法當天領取,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

    如果您是在外縣市,須跨縣市到本院出庭作證時,為了減少您舟車勞頓之苦,可下載「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您可就近至您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別忘了,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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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關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上訴所得受的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如果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 不得上訴(抗告)(再抗告)事件,本院裁判後即已確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亦可。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為限,並依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前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提起抗告(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110-05-06更新 ]
  • 民事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裁判書,但須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 條之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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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民事事件經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確定,法院未依職權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者,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狀,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確定,毋庸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1. 卷宗在本院者:由本院查卷核發。
    2. 卷宗在第一審法院者:由第一審法院查卷核發。
    3. 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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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以書狀聲請法院裁定准其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將來裁判結果,受救助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法院自得向其徵收。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111條)。
    如果您符合前開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若您已經法院裁定過准予訴訟救助,則此效力及於第三審上訴,即暫免繳第三審裁判費;另外關於委任訴訟代理人部分,如您符合訴訟救助的要件,您得以書狀聲請第三審法院為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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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當事人對於本院業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得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本院)管轄。

    提起再審之訴,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若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判決確定已逾5年,除(1)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2)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3)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之情形為再審之理由外,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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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法院如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當事人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向第一審受訴法院提出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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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一)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僅得受理各項訴訟程序諮詢,有關實體保護事項之部分,不在解答之列。高雄律師公會在地方法院設置有「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您如有法律問題,可向各該中心尋求免費之解答。各派駐中心電話為:高雄地院:(07)215-4897、橋頭地院:(07)611-0030、高少家法院:(07)357-3511轉264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
    電話法律諮詢:目前僅回答「債務、家事、勞資糾紛、原住民法律問題」。
    全國專線電話: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午休12:30-13:30及國定假日未提供服務)
    (三)民、刑訴訟案件內容繁雜,須律師出庭代理或辯護,而當事人確係貧困,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得商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予以法律協助。
    (四)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高雄分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6樓。 (07)222-2360。
    2.橋頭分會--高雄巿橋頭區經武路911號2樓。 (07)612-1137。
    3.屏東分會--屏東市棒球路57-1號2樓。 (08)751-6798。
    4.澎湖分會--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 (06)927-9952。

    以下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連結給您

    [ 110-05-1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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