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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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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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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以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的「查詢服務」,進入「裁判書查詢」,以原審判決的案號為查詢,右上角的「歷審裁判」,如事件已繫屬本院,即有本院的案號顯示;若無(標示灰色字體a),表示案件目前尚未繫屬本院,請先確認已否收受原審移審的副本公文通知;或向原審承辦股確認,卷證是否已移送本院。若標示紅色s,表示該案件目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查詢:點我開啟裁判書查詢

    [ 110-05-14更新 ]
  • 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您如係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亦即檢察官會代表被害人的意思,向法院請求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第2項但書後段亦規定,關於傳訊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若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如果您未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可能是承辦法官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您可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為確認,或洽詢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 110-05-06更新 ]
  • 法院希望案件進行的程度被害人也能知道,雖然是到了高等法院,還是會讓您知道案件進行的程度,如果您不想來開庭,可以與承辦股聯絡,如果案件需要您再度到庭說明,承辦股會請您務必到庭。

    如果您想要委任代理人出庭,法律也是可以的;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身為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您,一定希望被告得到應有的制裁,以伸張正義,而您又是被告以外,最了解真實的人,如果您不協助法官,法官又如何了解真相呢?我們亟需您的支持。

    如果您當天剛好有事,不能如期到庭,您可以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將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告知承辦股,將會改訂您可以到庭的時間。

    如果您想出庭,但是不想與被告碰面,受到二次傷害,您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志工或是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休息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您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您不需擔心被告會認出是您。

    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院會隨傳票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請您務必要參閱,才可保障自身的權益。

    [ 110-05-06更新 ]
  • 因犯罪受有損害者,可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由刑事庭法官依民法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當被害人死亡時,支出醫療、喪葬費用者有財產上額外的支出,被害人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如父母子女,亦可能因失去經濟支柱而影響生計,上述之人皆可列為因犯罪而間接受有損害,進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負責財產上的賠償(民法第192條);此外,被害人的父母子女亦可因承受精神痛苦,請求非財產上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4條)。

    若被害人僅為受傷,但導致工作能力滅減而影響收入,或增加額外的生活支出,以及因身體健康的缺陷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其可自行提起訴訟,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93、195條),如工作損失、看護費或精神撫慰金等。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您所受損害,如果您不會寫起訴狀,法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您撰寫書狀程式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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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繳費後,當事人到院領取或雙掛號郵寄光碟。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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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

    若您確實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法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您所在或於您所在地法院為訊問;如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您可就近您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您依照通知到庭作證,法院會按照您的傳喚地點,發給證人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樓櫃台領取,如無法當天領取,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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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為賦予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以維護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審判中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載明1.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2.被告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3.是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等。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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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瞄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卷證檔案)

    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1.處理費:本審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200元。合併聲請者,徵收新台幣200元。
    2.光碟費:每張徵收新台幣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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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6更新 ]
  • 刑事案件之 1.辯護人。2.審判中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6.少年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10.訴訟參與人代理人(限律師)。11.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12.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13.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 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被告、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載明:1.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2.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3.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4.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等。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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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為使訴訟關係人瞭解案件進度,實現透明的司法及便民親民目標,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刑事案件檢察官、被告、自訴人、上訴人、告訴人、輔佐人、辯護人、被告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法定代理人、沒收程序參與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附民被(原)告法定代理人等(請詳參聲請狀之選項),得聲請線上案件進度查詢,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案件送上訴、抗告、執行或歸檔後逾2個月,即不再提供查詢。

    得聲請查詢之人,填寫「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或於「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並提供一組電子郵件(E-mail)位址,向受理訴訟之法院提出聲請。若非得聲請查詢之人,或未提供電子郵件(E-mail)位址,將無法受理,法院亦不會通知您補正。

    為避免法院所寄送之啟用通知被當成垃圾郵件或無法收信,請提供日常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宜。若聲請後逾5日仍未收到法院之啟用郵件,請檢查是否被移至垃圾郵件區。

    詳細資訊請至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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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對刑事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自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也可以在2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共20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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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6更新 ]
  • 如果您是刑事當事人,原來的裁判書遺失,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裁判書。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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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4更新 ]
  • 一、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者,如果是在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本院會主動寄達發還通知書,被告或代繳人接到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如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繳交保證金,收到本院寄達之發還通知書後,應另再收到原繳款機關之保證金發還通知書,於指定期限內至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二、判決結果為有罪者,應於到案執行後,由執行機關通知發還保證金,依執行機關所發通知書向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 113-03-04更新 ]
  • 您可以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書上登載之判決的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如果已不得上訴,在法院宣判那天,案件就已判決確定,此時,您有兩種特別的救濟程序:「再審」跟「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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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比如: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原本的證物是偽造或變造、當初的證人、鑑定或通譯是虛偽的等等。
    ​​​當再審開始後,案件回復到原本尚未確定的狀態,由檢察官重新舉證、被告有答辯或緘默的權利,納入新事實、新證據後,由法院重新判決。 ​​ ​​
    再審的開始,不代表被告最後有罪或無罪。但法院應該推定被告是無罪的,透過嚴格證明法則來調查認定,也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非常上訴,則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的救濟途徑,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

    [ 110-05-06更新 ]
  • (一)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僅得受理各項訴訟程序諮詢,有關實體保護事項之部分,不在解答之列。高雄律師公會在地方法院設置有「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您如有法律問題,可向各該中心尋求免費之解答。各派駐中心電話為:高雄地院:(07)215-4897、橋頭地院:(07)611-0030、高少家法院:(07)357-3511轉264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
    電話法律諮詢:目前僅回答「債務、家事、勞資糾紛、原住民法律問題」。
    全國專線電話: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午休12:30-13:30及國定假日未提供服務)
    (三)民、刑訴訟案件內容繁雜,須律師出庭代理或辯護,而當事人確係貧困,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得商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予以法律協助。
    (四)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高雄分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6樓。 (07)222-2360。
    2.橋頭分會--高雄巿橋頭區經武路911號2樓。 (07)612-1137。
    3.屏東分會--屏東市棒球路57-1號2樓。 (08)751-6798。
    4.澎湖分會--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 (06)927-9952。

    以下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連結給您

    [ 110-05-1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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