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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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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調解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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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解業務流程:

調解流程圖(一)地方法院卷證送上訴後,本院調解團隊即以電話徵詢雙方調解意願,並製作電話紀錄單附卷提供承辦法官參考是否移付調解。

(二)訴訟事件分案後即由承辦法官審理,如兩造均有調解意願,承辦法官認有調解之必要,則批示審理單交由分案室另分移調字別案號;另於法官審理中經兩造合意,亦可隨時移付調解,移付調解後原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三)調解股(或原承辦股)書記官收受調解事件後,即安排調解委員、調解時間及通知兩造到場調解。

(四)如於調解期日調解成立,調解委員即會請書記官製作調解筆錄,並通知庭長、法官到場審核調解內容;調解成立,原訴訟事件與調解事件均終結。

(五)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於調解期日調解不成立,調解事件終結,移回原承辦股續行訴訟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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