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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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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退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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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退費之情形

三個月內得聲請退還
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

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情形

無裁判費退費之情形

  •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上訴或撤回抗告。

  •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

  • 更審中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

 

 

  • 部分和解或調解、部分撤回起訴或上訴,訴訟仍繫屬法院未因此全部終結。
  • 擬制撤回起訴或上訴。(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不續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訴之變更,原訴視為撤回,須就新訴為裁判。

  • 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或上訴。

  • 未依法繳足裁判費者,就所繳金額扣除應徵裁判費數額三分之一後之餘額退還,如無餘額,不予退還。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免徵裁判費事件,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該部分應徵裁判費者,就所繳納金額扣除應徵裁判費數額後之餘額退費】。

  •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退費流程圖                                                                    

退費流程圖▍退費流程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第423條第2項及第425條第2項規定,應於撤回、和解、調解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領取退費方式有二:
1.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院領取。
2.檢附本人存摺正面影本,申請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

(三)收到法院退費通知函後:
1.如選擇到院領取退費,請攜帶通知函所敘明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通知函所載法院服務中心櫃台洽領。
2.如選擇以匯款方式退費,請自行確認是否收到匯款。

(四)如有疑問,請洽訴訟輔導科或案件承辦股諮詢。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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