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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退費流程
三個月內得聲請退還 |
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情形 |
無裁判費退費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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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退費流程圖
▍退費流程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第423條第2項及第425條第2項規定,應於撤回、和解、調解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領取退費方式有二:
1.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院領取。
2.檢附本人存摺正面影本,申請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
(三)收到法院退費通知函後:
1.如選擇到院領取退費,請攜帶通知函所敘明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通知函所載法院服務中心櫃台洽領。
2.如選擇以匯款方式退費,請自行確認是否收到匯款。
(四)如有疑問,請洽訴訟輔導科或案件承辦股諮詢。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