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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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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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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規定: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鑑定人之權利

(一)鑑定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者,不在此限;鑑定人之日旅費,於本院庭訊完畢後即可至服務中心櫃台領取。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旅費外,視事件之繁簡,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人之旅費及鑑定所需之費用,得請求預行酌給(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

 (二) 如有正當理由足認當事人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

 (三) 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第307條第1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30條第2項規定)。

 (四)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鑑定人得利用之。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定)。


 ▍鑑定人之義務

(一)鑑定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鑑定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準用第303條規定)。

(二)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

(三)鑑定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規定)。


▍其他注意事項

(一)收到法院通知書時,請攜帶身分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記載之文件或與訴訟事件相關之資料,依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庭訊完畢後,請至本院 1 樓服務中心櫃台領取鑑定人日旅費。

(二)到庭鑑定,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者,得向本院請求適當之保護。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到院時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至鑑定人休息室等候開庭。開完庭後,亦得請求指派法警護送離院。

(三)若自行開車前來,本院備有鑑定人專用停車位,可解決停車之困擾。

(四)法院傳訊鑑定人,或因當事人之聲請,或因事實真相有釐清之必要,絕非故意擾民,如因而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五) 如因故無法準時到庭鑑定,請事先聯繫承辦書記官,請求改期或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如仍有其他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本院總機電話:(07)5523621,訴訟輔導科電話:(07)5533610。

(六) 最後,懇請您配合本院通知期日到庭鑑定,以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彰顯司法保障人民正當權益之功能。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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