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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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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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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之意義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審理,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將訴訟案件雙方爭執的地方,告知當事人,只就有爭執的事項來審理,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集中審理流程圖

集中審理流程圖

 

 

 

 

 

 

 

 

 

▍集中審理文字說明

1. 對於訴之聲明明確及訴訟標的特定之案件於收案後採集中審理。
2.兩造在開庭前先行就言詞辯論、準備程序及書狀先行程序作爭點整理並提出證據。

3.爭點整理包括事實上的爭點、法律上的爭點及證據上的爭點。
4.經由幾次開庭調查證據,兩造言詞辯論只需就爭點提出攻防即可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集中審理書狀格式

集中審理,係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兩造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已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需就爭點提出攻防,如此,只需集中開幾次庭,即可以結束。 為使訴訟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書狀致遭受不利益,當事人提出於本院之準備書狀上訴理由狀答辯狀爭點整理狀爭點整理結果摘要狀,請依相關方式記載,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對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書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又所提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所提書狀及書證如有不能直接通知對造之情事,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聲請由本院送達;如無法提出該相關書狀時,應具狀向本院說明理由。


壹、準備書狀:

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之準備書狀,請以下列方式記載: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  據:1.證人000(住‧‧‧‧‧)
訊問事項:2.書證一
                  3.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  據:
訊問事項:
......(以此類推)


貳、上訴理由狀: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請以下列方式記載:

 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

 2.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4. 關於第2款理由之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事實一:
證  據:1.證人000(住‧‧‧‧‧)
訊問事項:2.書證一
                  3.書證二
事實二:
證       據:
訊問事項:
......(以此類推)


參、答辯狀:

被告或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答辯狀,請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 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1.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2.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或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有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4.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  據:1.證人000(住‧‧‧‧‧)
訊問事項:2.書證一
                  3.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       據:
訊問事項:
......(以此類推)

5. 對於原告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意見。

二、 被上訴人提出之答辯狀:

1. 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或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2. 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  據:1.證人000(住‧‧‧‧‧)
訊問事項:2.書證一
                  3.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       據:
訊問事項:
......(以此類推)


肆、爭點整理狀:

 上訴人(原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所提出之爭點整理狀,請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上訴人(原告)提出之爭點整理狀:

 1. 對於被上訴人(被告)提出之答辯承認或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2. 對於被上訴人(被告)提出之答辯有爭執部分及其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 再為主張之事實: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4. 經整理爭點後之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 、被上訴人(被告)提出之爭點整理狀:

1. 對於上訴人(原告)就被上訴人(被告)先前之答辯有爭執部分及其理由之意見。(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2. 對於上訴人(原告)再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或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 對於上訴人(原告)再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有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4. 經整理爭點後之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伍、爭點整理結果摘要狀:

上訴人等提出之爭點整理結果摘要狀,請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以簡明文字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陳述,並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 、聲明。

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
    2.

三、兩造之爭點

    1. 事實上爭點(包括各種證據上爭點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1)
     (2)
     (3)

    2. 法律上之爭點
    (1)
    (2)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3-04-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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