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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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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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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
  法院協助民眾維護權利的第一線


本院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將收狀、收費、收文及訴訟輔導等業務集中在同一處所辦公,提供民眾便捷、快速、親切的現代化服務。

單一窗口-1           單一窗口(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架設暫時性透明ㄇ字型防疫隔版)


一、設立宗旨:
為了加強便民、禮民,提昇服務效率,將與民眾接觸頻繁之收文、收狀、收費及訴訟程序諮詢等業務集中同一處所辦公,在民眾出入頻繁東側門入口處,設立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全區採開放空間,明亮設計,以低櫃台化單一窗口服務,民眾洽辦時,可與服務人員溫馨對談,結合服務人員,以專業、親切、誠懇的態度,提供各項服務。讓民眾充分感受法院對其尊重,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之便利,以節省查詢、奔走、排隊、等待時間,也拉近與民眾之距離。


二、服務地點:由南屏路入本院東側門左轉景觀中庭旁。


三、服務時間:

  • 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中午不打烊)
  • 夜間收狀:下午5時30分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服務)
  • 例假日收狀:上午8時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服務)

                                   法警值日


四、主要設施:

 ▍寬敞大廳:為民眾休息區,擺設沙發椅、書報雜誌。

 聯合服務中心      聯合服務中心.   

▍服務櫃台:收文狀、收費、訴訟輔導等業務集中窗口服務,有五個櫃位。
   109 年2 月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為保護民眾及院內同仁的安全,降低傳染之機會,設置暫時性之透明ㄇ字型防疫隔板(右圖) 。    

單一窗口      聯合服務窗口

▍繕寫桌:陳列書狀範例供取用參考,並備有老花眼鏡及六法全書,有需要,可向櫃檯登記借用。

繕寫桌
▍例稿櫃、法律文宣架:陳列多種常用訴訟例稿、法律宣導手冊等,可免費取用、取閱。 

例稿櫃..

▍電腦:供民眾上網查詢,輸入案號可查詢裁判主文、開庭日期、法庭位置及訴訟程序。司法院及本院最新公告、法學檢索及宣傳影片。

供民眾查詢電腦

▍民眾查詢機:55吋觸控式螢幕電腦查詢機,方便民眾自行查詢開庭日期、法庭位置、裁判主文、訴訟程序之簡介、司法新制宣導影片等各項司法服務。

民眾查詢機1            民眾查詢機2             民眾查詢機3

輪椅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備有輪椅供到院開庭的當事人或民眾借用,如有需要請逕向門口志工洽借。


五、服務電話:
總機:(07)552-3621轉165(收文)、164(收狀)、163(收費)、160、161、177(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專線:(07)553-3610;傳真機:(07)552-3670


六、民事訴訟文書之傳真或傳送: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註: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傳遞刑事訴訟書狀。


七、本院澎湖庭專人(法警或執勤司機)收狀服務時間:

本院澎湖庭因建築物整修,自111年2月7日起暫停開放,有關洽公收費、收狀及開庭等業務,請改至澎湖地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一樓簡易法庭辦理。(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電話:06-9216777)

▍單一窗口服務項目簡介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流          程
 收        文 機關及當事人函文:
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行政函文→登簿→送文書科
收        狀

一、書狀收受 → 程序審查 → 簿冊登載 → 檢送核辦。


二、經法院許可之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郵件之收受。傳真電話:(07)5523670;確認聯絡電話:(07)5523621轉164。電子信箱: kshmail@judicial.gov.tw


自106 年10月2 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註: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傳遞刑事訴訟書狀。

快速收狀 收受免繳費用之書狀 → 簿冊登載 → 檢送核辦。
 收        費

一、裁判費 (開新視窗連結網頁):
上訴、抗告、聲請(自行繳費)→ 法官裁定或書記官繳費通知 → 收費。


二、證人、鑑定人、通譯旅費
承辦股書記官事先製作發放通知→ 出納人員核算旅費金額送回承辦股 → 開庭後將通知交證人(鑑定人、通譯) → 向收費人員領款。


三、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填寫聲請狀 →  聲請狀送承辦股 → 法官裁示 → 資訊室轉錄光碟 → 送收發室收費人員 → 繳費 → 當事人到院領取或雙掛號郵寄。


四、刑事保證金
(一) 繳納:
審判長諭知具保金額→書記官填寫刑事保證金繳納通知→保證人持通知向收費人員繳納。
(二) 發還:
書記官寄發領取保證金通知並副知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送交出納→出納開立國庫支票→送交收費人員→保證人持原繳款收據、身分證、印章向收費人員領取。  

訴訟程序諮詢

​一、服務對象:

1.已有案件於法院者之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為限(需持有身分證明)

2.未有案件在法院者:一般民眾。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


四、輔導或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


五、洽詢發還、領取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發還款項。


六、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七、洽詢法律扶助事項:
1.各法院及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民眾如須詢問有關具體實體事實之法律問題,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於各諮詢服務時間,現場登記諮詢服務,或預約現場諮詢。(以上服務係由各地方法院提供場地,由律師進駐服務)。
2.法律扶助基金會 (開新視窗連結網頁)-民、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有由律師出庭代理或辯論必要而顯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得檢具相關資料聲請法律扶助。


八、輔導聲請閱覽卷宗:依法得檢閱卷宗之人。


九、輔導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


十、輔導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十一、輔導複製電子卷證:限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十二、收費影印文件。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十五、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


十六、訴訟輔導科解答各項問題,僅供詢問人參考,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拘束力及影響力,有關具體案件,仍以受理該具體訴訟事件之法院所為之裁判為準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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