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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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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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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簡介


本院由院長綜理院務,於行政監督下,置行政庭長一人,協助院長處理全院行政事務,並分設審判、公設辯護、行政及各委員會等單位:

  • 審判:設有民事審判庭(含勞資爭議事件、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家事事件、醫療糾紛事件、證券交易期貨事件、海商事件、原住民族事件等專業法庭)及刑事審判庭(含醫療案件、性侵害案件、少年事件、軍事案件、原住民族案件、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國家機密案件、通訊監察案件、促轉案件等專業法庭),每庭置庭長(或審判長)1人、法官3至4人,合議審判第二審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暨其他法律規定本院為第一審之案件,並負有業務監督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及法官助理室之責。
  • 公設辯護:設有公設辯護人室,於指定辯護案件為被告辯護。
  • 行政:設有書記處、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書記處下設民事紀錄科、法官助理室、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研考科、訴訟輔導科、法警室及資料科。
  • 各委員會:設有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性別友善工作小組、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委員會、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圖書採購小組及本院公共關係發言人團隊。

▍組織架構圖


高雄高分院組織架構圖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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