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審判權

字型大小: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民、刑事訴訟審判權之行使,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級、高等法院為第二級,最高法院為第三級。

審判權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總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