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55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55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原審訊問被告陳0美後,認其所涉共同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於112年3月14日裁定羈押禁見,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於112年3月21日駁回被告的抗告,爰說明要旨如下:
壹、本院主文:
抗告駁回
貳、本院維持原審裁定的理由
一、被告雖否認與共犯劉陳0玲、孫0梅共同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但因下列理由本院認為原審羈押裁定,與法相符。
1.有數證人不利被告之證述。
2.有扣案行動電話內證人與被告之LINE通訊內容、證人之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
3.被告辯解與上開證人證述多處不符,且有不合情理之處。
二、原審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定准予檢察官羈押之聲請,而諭知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三、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案不得再抗告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陪席法官毛研懿、受命法官施柏宏。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55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