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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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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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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親:您好!

您是否遇到訴訟糾紛感到非常苦惱,但又不得不面對它?法院當然是解決紛爭的地方,但訴訟程序嚴謹,除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提出起訴狀、答辯狀、主張法律關係、陳述事實並舉出證據(書面、傳訊證人、送有關單位鑑定),在在都是繁複的訴訟程序,法官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必須對雙方資料詳加調查,如此一來,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很多訴訟費用、時間和精神,判決後,敗訴的一方如不服,一再上訴(甚至提出再審)到確定,更讓人痛苦不堪。

司法機關了解訴訟程序的繁複,在紛爭解決的方式上除上述的訴訟程序,亦提供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即「調解程序」,本院特別聘請有特殊專業及法律背景之調解委員協助鄉親們解決訴訟紛爭。


▍調解程序的好處

1、省錢:減少訴訟費用的花費

   (1)調解成立,依法可以聲請退還所應繳納之裁判費三分之二。
   (2)調解成立,紛爭解決,就可以避免將來訴訟程序需要支出的相關上訴費、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證人旅費等。

2、圓滿:調解時調解委員會聽取雙方意見後,提出調解方案

   (1)調解的宗旨在於兩方互相溝通、定紛止爭,雙方可充分表達意見,再經有法律背景、實務經驗的調解委員提出調解方案,供雙方參酌。
   (2)調解程序會充分的尊重您的意願,如不滿意,可以不接受,訴訟上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3、有效:調解成立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調解成立,法院會即時製作調解筆錄,將兩造談妥之調解條件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內,調解筆錄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本件紛爭就此終止,雙方不會再上訴,日後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則可依此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充分保障您的權益。
   (2)依司法實務經驗,調解內容(條件)是經過兩造自行評估後同意的,相對人通常較會依約履行,聲請人也可以儘速達成目的,避免兩造纏訟、傷和氣。

4、快速:紛爭解決一回性

    (1)調解成立後,兩造紛爭就終止,雙方不能再上訴爭執(也就是不會有二審、三審、再發回…不知何時才終止的情形)。
    (2)涉及刑事案件者,調解成立,如刑事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撤回告訴;如非告訴乃論之罪者,得作為法官論罪科刑的參考(可能從輕量刑),對被告非常有利!


▍本院調解室

調解室照片    調解室照片    調解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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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程序的好處pdf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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