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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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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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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本院調解團隊於電話徵詢調解意願時常會遇見的問題,如您有以下的疑問,請參考下列回答:

一、請問是對方提出調解嗎?

答:地方法院卷證送上訴後,本院調解團隊即以電話徵詢雙方調解意願,並製作電話紀錄單提供承辦法官參考是否移付調解。所以,並不是對方先提出調解的聲請,而是我們這邊的標準作業程序,我們兩邊都會詢問調解意願,請放心。


二、是否可以先開一次庭再調解?

答:當然可以,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兩造亦可隨時合意移付調解。


三、調解是甚麼?要調解甚麼?我(案件當事人)的案子已經被法院判決,為什麼你們(本院調解人員)還會收到? 不是已經上訴了還要調解?調解的話我是不是就輸了?這件事情不關我的事?

答:調解,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既然是互相讓步,就沒有誰輸誰贏的問題。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進入訴訟前聲請法院先進行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原告提起訴訟,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到庭陳述事實,提供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好多時間、精神、金錢,一審判決下來,敗訴的一方若不服氣,依法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此一來,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往往要纏訟好幾年才會確定,也要花很多訴訟費(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用等),訴訟確定後,還要另外聲請強制執行,又是另外一筆花費。對當事人而言反而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立,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一般經過調解成立後的案件,當事人都比較會自動履行,原告就不必再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縱使事後對方不願意履行,依法這個調解書(或調解筆錄)也可以作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當事人而言,可以說是相當有保障。

簡單說,調解,就是一人各退一步,以和為貴。如果不把握分案前調解的機會,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會花費更多的勞力、時間、費用,會一直跑法院開庭,調解攸關您的權益,當然關您的事。


四、未收到上訴通知要怎麼辦?

答:只要當事人有一方上訴,這個案件就還沒有確定,另外一方就會收到對方的上訴通知。可能上訴通知有寄送上的時間差或是寄送地址錯誤的問題。如果不放心,可以打電話來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


五、對方有想要調解嗎?對方的調解意願是什麼?對方有沒有甚麼主張?對方有意願調解我們這邊就有意願?

答:本院調解的標準作業程序,我們兩邊都會詢問調解意願。所以,要你們兩邊都同意我們才會安排調解庭,如果之後您有接到調解庭的開庭通知,就表示對方有意願調解。因為您是上訴人,所以我們先詢問您,詢問您之後才會問被上訴人。在調解庭,兩邊可以提出各自的調解主張,我們這邊只有先詢問調解的意願,並不會知道對方的調解主張。


六、我要對方撤回上訴能不能請你們幫忙?可否請轉知對造,如有調解意願,請對造在進行調解時提出調解(和解)方案?

答:要撤回上訴,就要兩邊各退一步,以和為貴,調解是一個可以利用的機會,讓我們安排專業的調解委員幫助你們,也能在調解庭提出各自的方案。


七、從一審後有和對方私下談調解,可否請鈞院安排調解或指定調委某人,以助本案和解成立?我想要直接跟法官談?

答:調解庭我們會安排專業的調解委員,依照你們案件的狀況,幫你們安排最適當的調解委員,來幫助你們坐下來好好談一談。每一個委調解委員都有專精的部分,不一定別人跟您建議的就最適合您,我們會幫您安排。

若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即會請書記官製作調解筆錄,並通知庭長、法官到場審核調解內容。所以,要先來調解庭談一談,才有機會跟法官談一談。


八、我可以討論一下再給你回答嗎?

答:可以。如果您有調解意願,再回覆我們,我們這裡的電話是07-5523621分機371或 367,越快回覆,我們可以儘早幫您安排調解庭,讓事情早日解決。


九、如果調解沒有結果,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所說的話,會被法院當作判決時的判斷依據嗎?

答:調解時之陳述,不會作為判決時判斷的依據。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的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是讓步,不得做為法院裁判時判斷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十、其他問題,如:「對方有繳裁判費嗎?」、「如何查詢本院案號?」、「對方上訴理由是否已寫?」、「為什麼我沒有收到法院通知?」、「你認為我該怎麼辦?」、「我認為你這樣子說法不對,你是不是有意偏袒對方?」

答:如果您有這些程序上的問題,或者覺得本院調解業務詢問人員有偏袒對方,可以撥打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電話是07-5523621分機161。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3-04-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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