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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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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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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7號鄭采勻與高雄元和雅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判決主文摘要: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高雄元和雅診所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 事實概要及判決結果:
一、 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高雄元和雅診所主張上訴人鄭采勻在其個人臉書發表附表編號1、2之言論,不實指摘高雄元和雅診所在101年間為其施行之大腿環抽手術(下稱系爭手術)失敗,並反諷高雄元和雅診所手術品質不佳,且未經查證就轉貼附表編號3至5之言論,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
二、 原審判命鄭采勻給付高雄元和雅診所90萬元本息,並駁回其餘之訴,鄭采勻提起上訴。
參、 判決理由:
一、 附表編號1言論部分:鄭采勻事後在105年間再度進行腿部環抽手術,足見確實對系爭手術成果並非滿意,其發表該言論係主觀評斷二次手術經驗之意見表達,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憑空捏造或基於真實惡意而為,且醫美服務之消費經驗為可受公評之事,批評內容用詞遣字縱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難認有不法侵害高雄元和雅診所名譽。
二、 附表編號2言論部分:審美觀因人而異並無固定標準,依該言論可推知高雄元和雅診所提供之醫美服務仍有他人持肯定、支持之態度,瀏覽訊息之網友可自行依個人審美觀評斷,難認該言論不法侵害高雄元和雅診所名譽。
三、 附表編號3、4、5部分:此部分已明白註記係轉述他人之言論內容,鄭采勻並已提出各該言論之來源訊息資料為證,依各該訊息來源者提供之資料,足令鄭采勻相信其內容之真實性,故鄭采勻所為之言論並非憑空虛構,而已有合理查證。況高雄元和雅診所
提供之醫美服務技術及其如何處理接受醫美服務民眾之隱私資訊等議題與消費者權益相關,屬事關公益、可受公評事項,鄭采勻就此為意見表達,縱評論用詞令高雄元和雅診所不快,仍屬經合理查證後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無不法侵害高雄元和雅診所名譽權。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蘇姿月、陪席法官謝雨真、受命法官郭宜芳。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年12月23日上午9點44分 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第二次是在立新美學診所-台灣拉提拉皮-張正光醫師8字線雕美學做的,沒有收立新業配費用,單純推薦張正光醫生的醫術。
2 109年12月23日下午4點 {家純認證}技術優良的醫美名單…讚的診所和醫師我肯定是無私分享。想整得像雪碧可以找元和雅她這麼挺元和雅,這句應該不過份吧。
3 109年12月29日上午11點51分 公開轉貼不知名人發表之訊息「真的支持你的挺身反抗元X雅之前也是被裡面醫生整壞…。」,並加註「這幾天有一位苦主來信,真的很慘。」等語。
4 109年12月30日下午6點45分 公開轉貼不知名人發表之訊息「您好!今天看到妳的新聞,我自己本身是整壞受害者(2017年末手術的)…。我的胸部和眼頭都是整壞的…。」,並加註「被整壞的苦主之一」等語。
5 109年12月30日下午6點53分 公開轉貼不知名人發表之訊息「不意外我當時也是很多苦主的當事人他們(按即原告高雄元和雅診所)的男諮詢師還會看很多女客人(包刮【應為「括」之誤載】代言人)術前的裸照」、「他們所有護士都會拿來看一起笑一起討論有些女網美去做陰道緊實的術前照(要拍私處)他們的男諮詢師(江衍醇)都會拿來看。」,並加註「來信爆料之一曾去元和雅做過私密處醫美的網美請注意」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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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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