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2號鄧淑婷與吳宏偉、陳品淳、朱熒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一、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吳宏偉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吳宏偉其餘上訴駁回。
     四、陳品淳、朱熒丹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吳宏偉、陳品淳連帶負擔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吳宏偉、朱熒丹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吳宏偉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事實概要及判決結果:
       被上訴人鄧淑婷與上訴人吳宏偉為夫妻關係,鄧淑婷主張吳宏偉與陳品淳、朱熒丹、真實姓名不詳、LINE名稱為「蜜雪兒」、「維妮(ring)」、「YCChou」、「Mimi」、「Gennie(ring)」、「Kerry」、「怡安(tan)」等人發生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一審法院判決吳宏偉應與陳品淳、及吳宏偉與朱熒丹分別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吳宏偉另應給付100萬元。本院第二審判決改判吳宏偉部分勝訴,部分駁回上訴。
參、判決理由:
 一、維持原判部分: 
   吳宏偉與陳品淳、朱熒丹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鄧淑婷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參酌其等往來情形、對被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破壞程度、兩造學經歷、身分、地位、資力、經濟情況、加害情節、始終否認交往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酌定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上訴。
 二、廢棄改判部分: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吳宏偉與「蜜雪兒」等7人交往情節、見面聯繫頻繁程度與陳品淳、朱熒丹相較為輕,因而廢棄原審判決命吳宏偉給付被上訴人超逾50萬元本息之部分(原審此部分判命吳宏偉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明進、陪席法官張維君、受命法官周佳佩。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