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瀆職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被告因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號洩密罪案件,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摘要說明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余俊賢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 本案摘要說明
一、 上訴範圍
被告余俊賢明示僅就量刑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論罪(罪名)等部分。
二、 原審認定事實及罪名概要
(一)被告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至109年10月7日止擔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下稱潮州分局)偵查隊第2小隊偵查佐,因故知悉潮州分局員警於109年6月3日將對洪誠佑發動搜索,於109年6月3日凌晨,前往屏東縣潮州鎮明日之星KTV潮州店,將上開秘密消息經由林建佐、王暐嘉等人洩漏予洪誠佑。洪誠佑知悉後,即指示他人將其居所內之涉案證物攜離,隨後前往高雄市苓雅區慕夏汽車旅館躲藏。
(二)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參、 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 原審以被告否認犯行、不知悔悟之犯後態度,作為不利被告量刑因子之一,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行、表示悔悟,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後態度量刑因子之差異。
(二) 洪誠佑於執行搜索日之2日後自行到案,且洪誠佑所涉該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所為尚未發生使洪誠佑得以脫免刑責之結果,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之情節。被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爰撤銷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
(三) 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不宜宣告緩刑。
肆、本案不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李璧君、陪席法官石家禎、受命法官鍾佩真。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瀆職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