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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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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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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黃格格殺人等案件,於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
原判決撤銷。
黃格格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原審判決理由:
    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起火點及起火原因鑑定等證據,認定起火點是在郭OO所使用位於城中城大樓府北路出入口側左手邊第2間隔間內的沙發椅墊上,火災是被告所引起;被告故意將微小火源放置在郭OO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任憑其燃燒,認被告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有間接故意。但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部分,認被告無加害城中城大樓住戶的動機,罹難者多居住於6至11樓,距離被告遺留火源的點至少有20公尺;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之故意。被告對於放火造成住戶死亡之結果僅有過失,成立的罪名是放火罪(刑法第173條第1項)及過失致死罪(第276條),依較重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參、本院改判理由:
一、城中城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2時51分前發生火災,造成城中城大樓內46名住戶逃生不及而罹難,城中城大樓全部燒燬。
    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起火點及起火原因鑑定等證據,認定起火點是在郭OO所使用位於城中城大樓府北路出入口側左手邊第2間隔間內的沙發椅墊上,此亦與證人劉OO證述有目擊沙發座墊起火之指證相符,郭OO當時之女友即被告黃格格是火災發生前最後一個離開郭OO使用空間之人,火災為被告引起,被告認郭OO與前女友復合,背叛自己,心中憤恨,故意將沉香餘燼微小火源倒置在郭OO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任憑燃燒,未為任何阻止火勢延燒擴大之舉動,隨即離去,被告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間接故意,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二、被告案發前傳送給郭OO「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如果敢瘋恁爸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等訊息,再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之鑑定,被告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被告曾有因心中憤恨即對他人之住處丟擲汽油彈之犯罪前科紀錄,認被告為了報復洩恨,縱無殺害大樓住戶之直接故意,惟因依其智識經驗,主觀上預見在沙發上放置微小火源仍有可能引發大火,導致大樓住戶死亡之結果,仍執意將沉香餘燼倒置沙發上,使沙發因而起火延燒整棟大樓,故認定被告有縱使發生燒燬大樓或使住戶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之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三、原判決認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雖有間接故意,然認被告無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此部分僅論過失致死罪。原判決混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之過失,應予撤銷。
四、法定刑包括死刑之罪的案件,於決定是否選科死刑前,事實審法院對於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確定最終是否選科死刑。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對被告為量刑鑑定,認被告屬於低度教化可能性;並審酌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綜合評價被告剝奪46位無辜者寶貴性命,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惟其係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既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乃向下調整,綜合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猶嫌過輕。為充分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依被告情形,縱或得以假釋時,已逾78歲之老邁之齡,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肆、本院宣告無期徒刑,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簡志瑩、陪席法官王俊彥、陪席法官曾鈴媖。
陸、本件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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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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