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家暴致死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摘要說明
一、 原判決撤銷。
二、 林○慶經原判決判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貳、程序事項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慶(下稱被告)於本院已明示係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參、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被告林○慶為成年人,民國109年5月5日婚後即與配偶吳○萱及吳○萱之家人吳○興(吳○萱之父)同住在高雄市大寮區(地址詳卷)之住處。嗣於111年6月2日,被告與吳○萱之三子林○玄(下稱林童)於111年6月2日出生,被告與林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長期與吳○興相處不睦,屢生爭吵,於111年7月12日18、19時許,吳○興因不滿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於上址安裝增強手機收訊之機器(即強波器),而於吳○興房間內再次與被告發生爭吵,爭吵完畢後,被告於當日20時許返回自己房間,仍因與吳○興爭吵之事氣憤難平,因累積債務及失業之壓力,被告為宣洩心中憤怒及情緒,於翌日即111年7月13日凌晨2至3時左右,見林童於該房內哭鬧,明知林童當時僅為出生未滿2月之早產兒,身體各項機能,及其骨骼、肌肉組織等尚未發育完全,主觀上雖未預見其行為將造成林童之死亡結果,惟預見若任意用力抓捏林童胸、頸部,或用力撞擊林童之頭部,可能導致林童身體或頭部骨折、受傷,依被告智識及當時客觀情狀,亦有預見會因此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性,竟一時衝動,基於傷害致死之犯意,徒手用力抓、捏林童之胸部,並以林童頭部用力撞擊自己的大腿,且抱起林童劇烈搖晃,致林童受有顱骨多處骨折併多處硬腦膜下出血、頸部高度疑似外力掐傷、右側遠端橈骨、鎖骨骨折併骨痂形成、右側多處肋骨骨折併多處骨痂形成等傷害。後於111年7月16日2時20分前某時許,吳○萱見林童身體冰冷、沒有反應,被告方於111年7月16日2時20分許報警急救,然林童仍於111年7月23日17時41分許,因頭部創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和腦挫傷,中樞衰竭而死亡。
肆、論罪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伍、本院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固以被告犯後初先否認犯行,嗣才坦認犯罪,於審理過程中亦未見有何具體悔悟陳述等情,認其犯後態度不佳,無足作為從輕量刑依據。然查:1. 證人即被告之妻黃○婷(原名:吳○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在收押後有寫信跟我聯絡,信中有表明對於小孩死亡懺悔之意,我願意原諒被告等語。2.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犯罪,惟於偵查中即選擇坦承全部犯行,並據實供出傷害被害人致死細節,嗣於後續審理階段亦均坦認犯罪,對於司法資源之節省尚有一定助益。3. 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我第一時間否認犯罪,是害怕被重判,後來想通了,所以願意跟法官承認犯罪,事發後已有所反省,我當時太衝動了,覺得很對不起太太,也對不起小孩,小孩也是一個生命,我不應該把他的未來奪走等語,確有表明後悔之意,復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親寫書信敘述:後悔一時衝動傷害自己小孩,悔恨當時未妥適整理情緒,適當處理小孩哭鬧問題,致出生未久小孩喪失生命,對本件感到愧疚等語,有該信件1份在卷可參,字裡行間亦見悔悟之心。本院經參酌上情,認原審未就前述被告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之節省仍有一定助益,暨其確有真心悔悟等情加以考量,所為量刑即難稱妥適,被告就此部分上訴主張原審對其量處有期徒刑12年過重,即屬有理,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量刑部分撤銷改判。
陸、本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林童父親,理應對林童善盡養育之責,其見林童哭鬧不止,不僅未適時安撫,反因前揭自身家庭、工作、債務等問題,致生壓力及負面情緒,基於一時衝動,無顧當時林童僅為出生尚未逾2月(傷害時實際出生日數為41天 )之嬰兒,身體狀況脆弱,竟以徒手方式用力抓、捏林童之胸部,並以林童頭部用力撞擊自己的大腿,且抱起林童劇烈搖晃,致其受有前述嚴重傷害,經急救後仍因頭部創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和腦挫傷,中樞衰竭而死,侵害林童生命法益,所為手段、結果均屬嚴重,本應從重予以量刑。惟念其係基於一時衝動而為犯罪,與一般預謀犯案等情尚有不同,又其犯後雖一度否認犯罪,然於偵查中即選擇坦承犯行,並對於自己所為多次表達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另斟酌林童之母到庭已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暨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及其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學歷、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柒、本案得上訴。
捌、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施柏宏、陪席法官林書慧、受命法官黃宗揚。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