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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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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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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112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壹、 主文摘要說明
上訴駁回。
陳正賢緩刑五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5萬元,及應依檢察官指揮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原審判決主文:陳正賢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賄款新臺幣柒仟元(含交付賄款新臺幣伍仟元及預備行賄賄款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未扣案之行求之賄款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政治獻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貳、 事實摘要
一、陳正賢原為澎湖縣西嶼鄉內垵村村長,為求在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下一屆村長選舉中順利連任,竟於同年5月至10月間,先後以允諾若能獲投票支持,將出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贊助對方建蓋祖厝,或逕以每票付給1千元之對價,分別向有投票權之村民行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二、陳正賢於前開參選期間內,未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申報許可,即於111年11月19日收受柯姓支持者所捐贈之政治獻金2萬元現金。嗣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查獲。
參、 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1. 上訴之範圍及理由:
被告陳正賢提起上訴,僅就原審判決各罪之量刑,及關於違反選罷法罪所諭知沒收部分提起。分別指摘原審判決之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及爭執扣案紅包內之2千元並非供本件預備犯罪之用、未扣案供行求賄選所許諾之5萬元尚非具體存在之特定原物,認為均不應沒收。
就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關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罪所諭知之沒收部分,均不爭執。
2. 本院審理結果:
①駁回上訴部分—因認為原審量刑及就上開經上訴部分所為沒收之諭知,均無不當,爰駁回其上訴。
②宣告緩刑部分—因認被告先前並無因故意犯罪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存在,其本件因一時失慮而罹於刑典,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兼以其已年逾76歲,盛年不再,且健康情況欠佳,復已因本次犯行而在鄉里間形象重挫,若予相當之督促,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上開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經審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所表示之意見,兼衡被告犯罪對於民主法治及地方選風所生侵害之情形,及其個人之條件、能力等情,爰諭知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75萬元,及依檢察官指揮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林柏壽、陪席法官陳松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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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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