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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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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楊平庄間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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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樹鄉鄉民代表當選無效事件,高雄高分院廢棄原審駁回判決,改判當選無效】
     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被上訴人楊平庄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 原判決廢棄。
二、 本院改判:宣告楊平庄當選無效。
貳、 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屏東縣高樹鄉鄉民代表楊平庄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由其叔父以新台幣(下同)11000元向梁吳仁香等11人買票,請託支持楊平庄投票,所為已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賄選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參、 本院判決理由:
楊平庄之叔父以每票1000元代價交付賄賂屬實,其與楊平庄為血脈親屬,住處復為競選總部所在地,並已自承幫忙選舉事務,應認屬楊平庄競選團隊成員,而依其社會歷練、自有資金非豐,應無自發性為之買票致遭判刑之必要,且其亦知賄選成立將嚴重影響楊平庄當選與否,不致任意為之而未與楊平庄商量,故認楊其賄選行為應係經楊平庄授意或得其肯任而為,楊平庄行為合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要件,上訴人訴請宣告楊平庄當選無效即為正當,原審為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敗訴判決,應予廢棄改判。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國川、陪席法官陳宛榆、受命法官黃宏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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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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