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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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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6、2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溢與被上訴人潘連周間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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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6、2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溢與被上訴人潘連周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駁回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黃建溢之起訴。
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原告黃建溢上訴後,本院改判:原判決廢棄。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經中  
   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為屏東縣第二十屆第三選舉區縣議員潘連周之當選無效。

貳、 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潘連周為上述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授意或知情容任助選人員洪政賢交付3萬元予陳正輝,囑託陳正輝以1票1,000元之對價發放予屏東縣竹田鄉大湖村內之有投票權人,陳正輝遂向該選舉區有投票權人之陳順榮、葉祐銘等人買票,所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賄選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參、 本院判決理由:
  一、 洪政賢、陳正輝對陳順榮、葉祐銘之買票行為,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共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並判處罪刑確定。

  二、 陳正輝在刑案供述洪政賢是潘連周之樁腳,而警方扣案洪政賢之手機內,潘連周自111年5月至10月間與洪政賢有頻繁之電話通聯紀錄,洪政賢亦多次發送潘連周之競選文宣電子檔予友人替潘連周拉票,且竹田鄉大湖村村長候選人鄧定輝及鄉民代表候選人陳延瑜欲邀請潘連周替其等站台助選時,均非直接聯繫潘連周之競選服務處,而是透過洪政賢向潘連周提出邀請,顯示洪政賢與潘連周間往來互動頻繁、交情非淺,洪政賢應是潘連周從事競選活動之重要樁腳。

  三、 洪政賢曾任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課偵查員,當知如擅作主張為潘連周賄選,除將面臨刑事訴追風險,更可能連帶影響潘連周之選情,甚至導致潘連周遭宣告當選無效,如非事先與潘連周討論、商議,並取得潘連周之同意或容任,實無可能甘冒民、刑事責任風險擅自為賄選行為,且洪政賢欲以3萬元替潘連周買票票數高達30票,並非零星或隨機買票行為,綜合上情,應非洪政賢擅自替潘連周買票。

  四、 綜合本件事證,潘連周就洪政賢實施賄選犯行,應事先概括知情且容任洪政賢之作為,基於選罷法第120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解釋,潘連周已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要件,應宣告其當選無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黃建溢請求宣告潘連周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黃建溢敗訴判決,應予廢棄改判。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魏式璧、陪席法官黃悅璇、受命法官徐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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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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