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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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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8號莊嬌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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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8號莊嬌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113年2月7日上午9時10分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壹、 主文摘要說明
上訴駁回。
莊嬌乃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自判決確定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貳、 事實摘要
被告莊嬌乃為111年澎湖縣西嶼鄉內垵村村長選舉候選人,為求勝選,對選民薛國揚等人行賄,經原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賄賂沒收。被告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參、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一)原審以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核屬妥適而未過重,被告指摘原判決科刑不當,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從無前科,而屬初犯,供稱係因競選對手亦買票賄選,被告為求勝選,一時失慮而犯本案,自警詢、偵查及歷審中始終坦認全部犯行,並自動繳回預備用於賄選之款項,頗見悔意。學歷國小畢業,智識程度非高,參與村長層級之地方選舉,實際賄選金額1萬2,000元,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事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同案被告即其配偶洪中文已於原審中過世,被告身為寡母兼長嫂,須接手照顧瘖啞之次子、罹患小兒麻痺症且為低收入戶之小叔。被告接連遭遇當選無效、經判處罪刑及喪偶等重大變故,須接手照顧身心障礙家人之責任,非無可值同情之處,經此次偵查、審判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如再命其向公庫支付相當金額並予以法治教育,應已足生警惕及提升守法觀念,而不再犯。另參以被告於先前擔任村長期間,確有服務村民及從事公益事蹟,經澎湖縣西嶼鄉內銨社區理事長顏英展及內銨村居民鄭守智等40餘人,分別具名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有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內銨國小等機關或個人出具感謝狀可參。
(三)本院經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個人遭遇、家庭狀況、擔任村長期間表現、競選對手之賄選案件判決結果、眾多村民代為求情等整體情狀,認前述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比較被告本案賄選與競選對手陳正賢賄選案件之犯罪情節、勝選與否、犯罪後態度、個人及家庭狀況之異同,宣告最長緩刑期間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其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作為緩刑之附加條件,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陪席法官林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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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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