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被告黃耀進等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被告黃耀進等詐欺等案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爰將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耀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1、12、15至17、24、26、27、29所示部分;黃英傑所犯附表一編號14部分,暨黃耀進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耀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1、12、15至17、24、26、27、2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黃英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即黃耀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8至22、25、28犯行部分)。
黃耀進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貳、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與原判決所載相同。
參、本院主要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黃耀進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已與中油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該和解金額完畢,嗣其上訴後,又與台糖公司、中鋼公司達成和解等情,並均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另被告黃英傑於原審時,雖否認所涉罪名,惟於上訴後,已改口坦承犯行,並與中油公司達成和解,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等情,是被告黃耀進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7、12、15至17、24、26、27、29所示犯罪(即被害人中油公司、台糖公司、中鋼公司部分)、被告黃英傑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罪部分之犯後態度已有改變,原審對上情未及斟酌,量刑難稱妥適,被告等2人此部分上訴即屬有理,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撤銷改判。
二、附表一編號11部分,原判決認定沒收部分有誤,故亦就該罪撤銷改判。
肆、緩刑諭知部分
一、審酌被告黃英傑僅為1次犯行,於犯罪中係屬居間仲介角色,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中油公司達成和解,堪認其對本件犯行尚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加諸於身之制裁,惟其積極之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故認對被告黃英傑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被告黃英傑緩刑4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黃英傑記取教訓,知所警惕,日後尊重法治避免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8 款規定,併諭知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之3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暨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以期導正正確法治觀念而不致再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二、被告黃耀進及其辯護人雖亦請求就被告黃耀進上開所犯部分諭知緩刑。惟本院考量被告黃耀進為本案大規模從事代考舞弊犯罪之計畫主導者,就整體法規範之敵對意識非輕,且其所為犯行次數甚多,詐欺所得報酬非少,其犯罪情狀與同案其餘被告而言,不可等同視之,並無足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事由。況其所犯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2年,亦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伍、本案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施柏宏、陪席法官林書慧、受命法官黃宗揚。
編號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 |
類別 |
主 導 |
考 生 |
槍 手 |
手段 |
原審諭知宣告刑 |
原審諭知沒收 (以下均為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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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 |
仲介或助手 |
本院諭知宣告刑 |
本院諭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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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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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1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林彥旭 |
黃聖儒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陳涵穎、 簡兆龠等2人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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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1 |
陳涵穎 簡兆龠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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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2 |
黃耀進 |
陳宇豪 |
周界志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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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涵穎 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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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2 |
陳涵穎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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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3 |
黃耀進 |
顏振洋 |
陳涵穎 |
變造身分證 、變造普通小型車駕照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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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涵穎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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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3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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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4 |
黃耀進 |
劉彥寬 |
金家豪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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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4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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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及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5 |
黃耀進 |
黃政威 |
張靖 |
變造身分證、機車駕照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陳涵穎 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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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5 |
陳涵穎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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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6 |
陳聰良 |
黃培原 |
簡兆龠 |
冒用身分證 |
陳聰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兆龠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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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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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7 |
黃耀進 |
朱展廷 |
郭佳維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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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㈠、6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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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8 |
陳聰良 |
陳筠樺 |
王雅楨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陳聰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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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簡兆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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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9 |
陳聰良 |
莊于槿 |
丁靈文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陳聰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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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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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㈠、10 |
吳慈芳 |
鍾承良 |
許聖彥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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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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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考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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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林家敬 |
徐辜建源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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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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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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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2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新進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梁斌 |
徐辜建源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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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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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2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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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3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
陳聰良 |
陳勁齊 |
許聖彥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陳聰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聰良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涵穎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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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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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4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僱用人員甄試 |
綽號「 阿偉」之人 |
羅○○ |
張靖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機車駕照 |
黃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黃英傑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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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3 |
黃英傑 |
黃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黃英傑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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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5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呂文傑 |
郭佳維 |
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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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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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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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4 |
「雅夫」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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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6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新進工員甄試 |
黃耀進 |
洪朝欽 |
郭佳維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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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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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5 |
「明哥」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伍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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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7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新進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李鴻慶 |
陳繼仁 |
冒用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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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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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6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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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8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38期正期學生組招生考試 |
黃耀進 |
劉逸澤 |
董逸棋 |
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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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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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7 |
吳慈芳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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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9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108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 |
黃耀進 |
黃胤嘉 |
代號「 秉謙」之人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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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8 |
吳慈芳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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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0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 月新進僱用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曾聖豪 |
簡兆龠 |
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玖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兆龠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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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兆龠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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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9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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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1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107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 |
黃耀進 |
蔡國樑 |
郭佳維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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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0 |
吳慈芳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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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2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曹鴻文 |
代號「陳同學」之人 |
冒用身分證 、駕照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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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㈡、11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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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功考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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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1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
陳聰良 |
黃培原 |
簡兆龠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陳聰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涵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簡兆龠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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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陳涵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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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2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新進工員甄試 |
黃耀進 |
鍾承良 |
郭佳維 |
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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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1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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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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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108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 |
黃耀進 |
吳政霖 |
郭佳維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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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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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2 |
吳慈芳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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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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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新進工員甄試 |
黃耀進 |
張介瑋 |
簡兆龠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耀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吳慈芳、簡兆龠等2人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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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3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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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5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李鴻慶 |
代號「小愷」之人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冒用身分證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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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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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4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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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6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107年從業人員(基層專員)遴選 |
黃耀進 |
曾聖翔 |
簡兆龠 |
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健保卡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簡兆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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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簡兆龠等2人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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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5 |
吳慈芳 |
上訴駁回。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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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㈢、7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
黃耀進 |
曾聖翔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
變造汽車駕照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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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慈芳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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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本院判決書事實欄一、㈢、6 |
吳慈芳 |
黃耀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黃耀進經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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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起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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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一、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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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
吳慈芳 |
劉鎮光 |
趙彥瑋 |
冒用身分證 、健保卡 |
吳慈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慈芳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部分未據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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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書未記載此部分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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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被告黃耀進等詐欺等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