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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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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林文察間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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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2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被上訴人林文察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5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原判決駁回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
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上訴後,本院改判:㈠原判決廢棄。㈡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高雄市第四屆六龜區大津里里長選舉公告當選人為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
貳、起訴事實:
      林文察為上述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與本判決附表所示原未居住於高雄市六龜區大津里(下稱大津里)之人即訴外人林献堂、林秋鳳、廖清輝、吳文光、陳貴貞、林耔邑等人,共同為使特定人當選之意思聯絡,而以自外地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意思,於附表所示遷籍時間,虛偽遷徙戶籍入大津里152號(下稱系爭地址)內,使其等因此取得系爭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前往投票,而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情事,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參、 本院判決理由:
一、 廖清輝並未實際居住在大津里,乃受林文察之妹林秋鳳請託而同意虛偽遷徙戶籍至大津里選區內,藉以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而為投票,以支持林秋鳳家族推選之里長候選人,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又林秋鳳為求家中兄弟勝選,居中與廖清輝聯繫溝通,雙方對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系爭選舉投票權之方式,圖使林文察當選,有意思聯絡;而廖清輝虛偽取得系爭選舉投票權並予行使,林文察於系爭選舉投票日前約2個月即知悉,且不違背其本意。則林文察與廖清輝間經林秋鳳居中而有間接之意思聯絡,並任由廖清輝實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主張林文察該當於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刑法第146條第2項共同行為人之要件,堪予採取。
二、 另林献堂為林文察之弟、林秋鳳為林文察之妹、吳文光為林秋鳳之男友、陳貴貞與林耔邑為林文察之配偶及女兒,林献堂係原自己欲參選里長而遷移戶籍;林秋鳳、吳文光及陳貴貞於遷移戶籍後有居住於系爭地址之事實,而林耔邑係因以往向與陳貴貞設籍同處,為由母親代收郵件而一併遷徙戶籍,均不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本院就上開5人之遷籍行為,與原審判決為相同之認定。
三、 綜合本件間接事實及事證,林文察就林秋鳳居中使廖清輝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代表其家族之候選人投票之犯行,應屬事先知情且容任,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主張林文察有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請求宣告林文察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敗訴之判決,應予廢棄改判。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甯馨、陪席法官吳芝瑛、受命法官林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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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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