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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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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陳秋白等違反銀行法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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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科字第02629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陳秋白等違反銀行法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主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本院另於刑事第三法庭設置延伸法庭。

二、本院刑事第二法庭旁聽席共24席,刑事第三法庭旁聽席共54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㈠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3時30分起至本院南側大廳(請由南屏路東側門進入院區),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㈡進入院內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領有旁聽證者進入法庭應出示旁聽證,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三、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四、檢附法庭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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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旁聽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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