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被告丁翌程殺人未遂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被告丁翌程殺人未遂等案件新聞稿
壹、 主文摘要說明
原判決關於犯重傷未遂罪部分(即蔡O霖部分)撤銷。
丁翌程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鋁製球棒壹支、水果刀壹把及料理刀壹把,均沒收。
貳、 事實摘要
丁翌程與蔡O霖均係高雄醫學大學護理系學生,因丁翌程認為蔡O霖結交女友而對其疏離,乃心生不滿,前於民國108年6月3日攜帶刀械及酸痛貼布等物攻擊蔡O霖,欲弄瞎蔡O霖雙眼,因蔡O霖奮力抵抗而未得逞(因蔡O霖撤回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即前案)。詎丁翌程對蔡O霖之怨念仍未消除,明知頭部為人體重要部位,廣佈重要之血管及神經,頭顱內之大腦復為管理人體各種感官、記憶、行為之中樞部位,如遭硬物攻擊,恐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竟於前案獲不受理判決後,僅相隔8日,另基於縱令蔡宗霖造成重傷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重傷害不確定故意,於108年10月8日10時許,在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攜帶鋁製球棒及水果刀、料理刀等利刃埋伏等候蔡O霖,俟見蔡O霖偕同女友林靜出現後,即持球棒猛力敲擊蔡O霖頭部,蔡O霖因此倒地,丁翌程續持球棒猛力攻擊蔡宗霖數次,致蔡O霖因此受有頭部鈍傷、頭皮血腫、頭部蜘蛛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上出血、肢體、軀幹多處鈍挫傷、左耳聽力缺損(聽力障礙,右耳8分貝、左耳23分貝)及左上肢橈骨骨折等傷害。林靜見狀即大聲呼救並上前保護蔡O霖,丁翌程另持鋁製球棒攻擊林靜(此部分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幸路過同學陳宜聰、朱廷恩聽聞林靜呼叫而奮力制伏丁翌程,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扣得丁翌程所有之前揭鋁製球棒1支、水果刀1把及料理刀1把,而蔡O霖幸經人送醫急救,始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蔡宗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而未遂。 
參、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1. 撤銷改判之理由:
(1)檢察官認被告丁翌程(下稱被告)於案發時有殺害蔡O霖之故意,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7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惟原審認為被告之目的是要弄瞎蔡O霖之雙眼,僅有重傷害故意(無殺人故意),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本院前審亦採取相同見解,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嗣最高法院以被告於案發時並未持球棒、水果刀或料理刀攻擊蔡O霖之雙眼,認被告是否已開始「著手」實行戮瞎蔡O霖眼睛之構成要件行為,尚有疑義,乃撤銷發回更審。而被告於本院雖承認有持球棒攻擊蔡宗霖頭部等處,但否認有殺人或重傷害之故意,辯稱只有普通傷害故意等語。
(2)本院認為:被告僅係主觀上認為蔡宗霖結交女友、對其疏離而為本件犯行,此外並無其他深仇大恨,難認其當時即有殺害蔡O霖之故意。惟被告案發時係就讀護理系,顯有優於一般常人之醫護專業智識,知道頭部係人體之重要部位,倘遭球棒等硬物重擊,極可能造成頭部嚴重受創及腦部重大損傷,恐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然因其當時對蔡O霖仍甚為不悅,盛怒之下持球棒重擊蔡宗霖頭部,絕非僅止欲傷害蔡O霖,即使無針對特定部位造成重傷結果之直接故意,仍有縱造成蔡O霖重傷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再者,蔡O霖目前之聽力障礙均「小於25分貝」,尚未達重傷害之程度(並非「重大」),但因其左耳高頻相較右耳聽力閾值些微較差,對其生活及工作仍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是認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之傷害」之重傷害未遂。
2. 量刑:
本院審酌被告與蔡O霖為同學關係,因認蔡O霖結交女友而對其疏離,乃心生不滿,竟於前案與蔡O霖達成和解,經蔡O霖撤回刑事告訴及法院判決不受理後,仍不知反省,未能體察蔡O霖對其之恕善意,再次對蔡O霖為本件暴行,且係攜帶球棒、刀械等物品埋伏在高雄醫學大學停車場,進而持球棒攻擊蔡O霖頭部等處,幸經林靜上前保護及他人協助制伏被告,蔡O霖始脫免續遭攻擊而未達重傷害之程度,但其頭部及其他身體等處遭被告持球棒重擊致受而有上開傷害,可見被告係一再犯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均非良善,手段殘暴,犯罪所生之危害重大;惟念被告坦承部分客觀犯行,與蔡O霖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含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蔡O霖表明不予追究之意;暨其係大學畢業,目前在醫院擔任護理師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簡志瑩、陪席法官曾鈴瑛、受命法官唐照明。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