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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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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等被告運銘絃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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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87、488、489、5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6月5日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判決主文(節錄):
運銘絃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6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4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之8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萬元沒收。
呂睿彤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65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之80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萬7,500元沒收。
孫櫻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6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之8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
楊博弘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5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之5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萬3,278元沒收。
扣案之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共計新臺幣872萬5,4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沒收。
其他被告(黃健銘、戴俊耀、吳文豪、郭盈圻、鄭煒燁、陳亞群、陳宗謄、戴彥宸、林昱辰、潘俊霖、陳俊豪)部分均駁回上訴。
貳、 案情摘要:
被告運銘絃在阿爾巴尼亞籌組電信詐騙機房,為本案主謀,另呂睿彤擔任機房管理者,負責管理機房成員黃健銘、孫櫻慈、楊博弘、戴俊耀、吳文豪、郭盈圻、鄭煒燁、陳亞群、陳宗謄;再由戴彥宸在阿爾巴尼亞租屋作為機房據點並擔任廚師,並由林昱辰擔任翻譯,共同協助機房成員就醫及飲食、生活起居等事務,使機房成員能遂行本案詐騙犯行。另由潘俊霖、陳俊豪在桃園市租屋設立國內據點,負責收取詐欺所得贓款並發放薪資給集團成員。上述被告共同詐騙大陸地區民眾145人,其中詐騙得手65人次,未得手80人次,本詐欺集團成員眾多,規模龐大,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嚴重。
參、 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 被告運銘絃為本案主謀,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回其個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萬元,考量其犯後態度略有改善,被告運銘絃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故撤銷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改判運銘絃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
二、 被告呂睿彤為本案境外機房管理者,且在本案之前曾於99年間即已參與過國外詐騙機房,擔任基層撥打詐騙電話之話務手,經判刑確定並服刑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並晉升為本案機房管理者,考量其惡性較重,犯罪情節僅次於主謀運銘絃,原判決僅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顯然過輕,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關於呂睿彤部分過輕為有理由,故撤銷原判決,從重量處呂睿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三、 被告孫櫻慈、楊博弘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8萬3,278元,考量其二人犯後態度略有改善,其二人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故撤銷原判決對其二人詐欺既遂之各罪所定刑度,就各罪均減刑1個月。但因被告孫櫻慈、楊博弘二人所犯各罪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故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應於本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
四、 除各別被告之不法所得外,本案另扣得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贓款872萬5,400元,依法宣告沒收。
五、 其他被告部分,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故駁回上訴。
肆、 本案得上訴。
伍、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陪席法官黃建榮、受命法官毛妍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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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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