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3、3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3、3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壹、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盧玉棟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當選連任恆春鎮鎮長,其競選對手張榮志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盧玉棟於競選期間透過樁腳邱證錩、吳桂林分別以一票新台幣(下同)800元、1000元為其買票。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盧玉棟確有授意其樁腳邱證錩、吳桂林買票,而判決其當選無效。盧玉棟不服上訴,本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盧玉棟恆春鎮長當選無效確定。

參、本院判決理由:

大光里民吳桂林(擔任保全,月薪25000元)經查獲於投票當天早上7 、8 時,在恆春鎮大光里住處旁交付2,000 元予同里選民陳復隆(吳桂林表哥),其中1,000 元係要求陳復隆投票支持盧玉棟,另1,000 元是委託陳復隆前往盧玉棟競選團隊在大光國小擺設之攤位前幫盧玉棟拉票之工資,吳桂林、陳復隆刑事部分均經判決投票行賄罪及投票收賄罪確定在案。

本院綜合行賄者吳桂林是擔任保全工作,月薪僅25000元,資力不豐,且行賄對象為其關係親近之表哥,應無可能係吳桂林自行出資為盧玉棟買票。且吳桂林投票當天原被分配負責前往大光國小盧玉棟競選團隊所擺設之攤位前為盧玉棟拉票,之後因臨時有事而以1000元之對價委託陳復隆代為前往拉票,而吳桂林則即時調整任務為駕車載送一些行動不便之大光里里民前往大光國小投票,可見吳桂林交付2,000 元予陳復隆係盧玉棟競選團隊之出資及指示。參酌候選人如欲進行買票賄選,幾乎不可能親自為之,必假借其競選團隊人員或親朋好友之手。但因最終選舉結果係由候選人單獨承擔,故賄選之不正手段採行當屬重大決策,更與候選人之政治前途息息相關,衡諸一般經驗法則,應僅有候選人始能依照其對選情之評估作最終之決定。至於其他輔選幹部、助選人員或候選人之親友,僅係候選人委請為其輔助競選事務之人,主要仍係依候選人之指示行動,如貿然行賄,不僅自身會涉及刑責,且影響選民對候選人之評價,甚至不利選舉結果,故競選團隊人員及親友應無干冒刑罰制裁為候選人買票賄選之動機,更無反其助選之目的及候選人之意願,而擅自為候選人賄選致陷於當選無效風險之必要。因此,本院認定盧玉棟縱非共同擬定買票策略,亦係在其知情及容任下,利用其競選團隊成員交付賄款予吳桂林,委託吳桂林轉交予其表兄弟陳復隆為盧玉棟買票,故盧玉棟應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行為,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其恆春鎮長當選無效。

至於一審認定盧玉棟助選員邱證錩交付800元予吳忠泰幫盧玉棟賄選部分,本院詳核錄音對話內容僅顯示邱證錩要求吳忠泰於投票當天去恆春國小幫盧玉棟顧攤、拉票,而未要求其投票支持盧玉棟,因而改認邱證錩上開交付予吳忠泰之現金不是投票行賄行為。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魏式璧、陪席法官李育信、受命法官洪培睿。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3、3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pdf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3、3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doc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3、34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5-27
  • 更新日期:109-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