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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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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0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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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新埤鄉鄉民代表張時田當選無效事件,高雄高分院廢棄原審當選無效之判決,改判駁回第一審之訴】

     本院108年度選上字第30號上訴人張時田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109年6月17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原判決判決張時田當選無效。

二、張時田上訴後,本院改判:原判決廢棄,駁回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在第一審之訴。

貳、起訴事實摘要:

    張時田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已新台幣(下同)3000元向曾松妹買票,請託曾松妹、劉駿賢、劉蓉諭支持投票,所為已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賄選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

   受賄之曾松妹證詞前後不一,並有矛盾,而其餘證人劉晉旻、劉駿賢、陳春鳳、蘇展毅之證述內容均無法採為補強曾松妹不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張時田確有向曾松妹行求賄選程度,尚不得僅憑曾松妹之唯一證述,即得認定張時田確有行求賄選行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宣告張時田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張時田敗訴判決,應予廢棄改判。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國川、陪席法官李怡諄、受命法官黃宏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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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6-17
  • 更新日期:109-06-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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