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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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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中秋節縱火辯稱要烤肉,法官竟認為合情合理乙事,本院認定被告無放火故意,是依證據所為判斷,茲澄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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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中秋節縱火辯稱要烤肉,法官竟認為合情合理乙事,本院認定被告無放火故意,是依證據所為判斷,茲澄清說明如下】
一、 本案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先前與家人摩擦,心生不滿,故意放火之犯罪動機。
二、 被告辯稱:他在於案發當日有吃精神科藥物,他太太叫他到家中拿秋刀魚準備烤肉,可能當時藥效發作,才以為要在父母家烤肉,而在現場生火,後來想起是要在工寮與太太烤肉,才騎機車離開,回工寮等情。參酌被告有重度憂鬱症之身心障礙,有義大醫院診斷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可證,及中秋節有烤肉之習俗,衡諸常情,被告所辯並非不可能。
三、 烤肉生火是否一處或兩處,本非一定,且依卷內監視器畫面截圖所示,畫面出現白色煙霧前數分鐘,被告已騎機車離開,並無上訴意旨所稱被告於濃煙竄出後3分鐘才逕自離開的情形,此部分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出於放火故意,而在現場為生火的行為。
四、 本院判決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放火的故意,而維持原第一審論以被告失火罪刑,是依據卷內證據所為之判斷,並無違背經驗法則之情形,特此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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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0-03
  • 更新日期:109-10-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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